人事行政局推動修改「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國定假日逢例假日補假共識,放假方式「逢週六補週五、逢週日補週一」方式。
民國106年(2017年)估算有116天假期,假期共有六個:元旦、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新年假期、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國慶日6個。
元旦12月31日1月2日(星期六星期一,星期一補假,三天);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1月27日2月1日(星期五星期三,共計放假六日);228 和平紀念日2月25日2月28日(星期六星期二,逢228和平紀念日週一,週一彈性放假一天,共計放假4日,2/18補上班);兒童節節(民族掃墓節)4月1日 4月4日(星期六星期二,逢兒童節節同一日4/4,4/3休假,共計放假4日);端午節5月27日5月30日(星期六星期二,端午節逢週二,週一彈性放假一天,共計放假4日,5/29彈性放假,5/20補上班);國慶日假期10月7日10月10日(星期六星期二,國慶日逢週二,週一談性放假一天,共計放假4日,10/9彈性放假,9/30補上班)。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台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得分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民族歲時祭儀:各該民族放假日期,行政院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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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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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五-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