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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利探討
引言
「袋地」,即不臨接道路的土地,當此類土地與道路間無法有效聯繫時,民法賦予袋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透過通過相鄰土地的方式與道路連通。


通行權主張條件
要主張袋地通行權,需要滿足以下三大要件:
條件 | 説明 |
---|---|
使用困難 | 因無道路相連,導致袋地無法正常使用,例如房屋無法出入。 |
侵害最小化 | 通行權行使應最小程度侵害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如有其他可行道路或通行成本過低,則不宜主張。 |
不可歸責 | 造成袋地無法使用的因素非出於袋地所有人之過失,例如袋地原本與道路相連,後被拆除橋樑。 |
通行權行使方式
相鄰土地為私人所有時,袋地所有人可直接向其主張通行權,並支付合理償金作為補償(民法第787條第2項)。若鄰地為國有,則須向國有財產署申請,並繳納償金。
相關案例判決
實務上,有關袋地通行權之爭議案例眾多,法院判決案例常關注於通行權主張的條件是否成立,以及相鄰地所有人權益的保護措施。
結論
「袋地」通行權是法律賦予袋地所有人解決交通不便問題的權利,其行使需符合特定要件,並考量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在土地利用日益複雜的現代社會,袋地通行權的妥善運用與保障,有助於維護各方權益。
裏地通行權
裏地通行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鄰地行使通行權以到達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在台灣民法上,裏地通行權屬於地役權的一種,受到民法第827條至第841條的規範。
裏地通行權的要件
裏地通行權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要件 | 説明 |
---|---|
所有權相鄰的兩筆土地 | 兩筆土地必須相鄰,且一筆土地為裏地。 |
無適當道路 | 裏地土地無法經由公共道路或其他私人道路通行到達。 |
行使通行權必要 | 行使通行權是裏地所有人合理使用其土地所必需的。 |
不影響鄰地所有人的權益 | 行使通行權不得過度妨礙或損及鄰地所有人的權益。 |
裏地通行權的行使
- 通行範圍:行使通行權的範圍僅限於維持裏地土地的合理使用。
- 通行方式:通行方式應選擇最不損害鄰地權益的方式。例如:行經特定路線、使用特定的車輛等。
- 通行時間:原則上通行時間不限,但鄰地所有人可與裏地通行權人約定適當的通行時段。
- 負擔通行費用:除非另有約定,通行費用由裏地通行權人負擔。
裏地通行權的取得
- 明示協議:裏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人達成協議。
- 時效取得:裏地所有人持續行使通行權達15年以上,且鄰地所有人未提出反對。
- 判決:裏地所有權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經判決取得裏地通行權。
裏地通行權的消滅
- 土地用途改變:裏地土地或鄰地土地的用途變更,使得裏地通行權不再必要。
- 另開道路:裏地土地另開闢道路或取得其他通行權。
- 放棄:裏地所有人明確放棄裏地通行權。
- 時效消滅:裏地所有權人停止行使通行權達15年以上,且鄰地所有人已表示異議或阻礙通行。
裏地通行權的糾紛解決
裏地通行權的糾紛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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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糾紛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協議協商:裏地通行權人與鄰地所有人自行協商解決。
- 調解或仲裁:透過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
- 訴訟請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或消滅裏地通行權。